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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得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一、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D12月第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D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其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四、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总公司安监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273001-22。
  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总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总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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