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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7]财工字第26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石化总公司各直属公司、总厂、厂、院:
  为做好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缴纳使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中石化〔1996〕安字122号)同时废止。

                                      1997年7月7日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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