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文明船、站及航线评选办法
(交水发[1997]412号 1997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推动水路客运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实现“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三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水路客运服务目标,搞好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部级文明船(包括远洋、沿海、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内的普通客船、客滚船、高速船和旅游船、游览船、涉外旅游船)和文明客运站分别以客船和客运站《水路客运质量评分标准》(见附表一、二)为准,并参考有关水路客运(含旅游运输)标准和规定。
第三条 参加文明客运航线评选的单位,包括航线两端及沿线停靠的港口客运站和经营该航线旅客运输的所有客船,其中船、站各有60%以上为文明单位的,可申请部级文明航线评选。部级文明航线评选范围为国际、省际以及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省内航线。评选程序为由经营该航线船舶运力占比重较大或经营历史较长的船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该航线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分别按以下情况上报参加评选。国际省际航线和重要省内航线经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部推荐评选,部属企业直接报部评选,长江珠江省际航线经所在水系部派驻管理机构报部评选。
第四条 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工作实行自评、互评和抽查相结合,自评打分和专家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每2年评选一次,具体工作在奇数年份的9至10月份举行。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直属航运企业、双重领导沿海港口企业及派驻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管理机构,要按照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标准组织考评(包括复评)。部派驻长江水系管理机构除负责组织长江省际文明航线评选外,还负责组织长江沿线港口文明客运站评选。各地方各单位在组织自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部级评选的船、站及航线报部水运司审定。上述地方及单位范围内的考评办法及程序由各地方各单位自定。
第六条 各地方各单位自评后择优报部参加部级评选的单位,应是上一年度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或部属及双重领导一、二级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称号获得者。
第七条 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自评,以表格形式,采用逐项记分,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
考评分数=(检查项目实得分数/检查项目满分)×1000
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包括900分)的单位方可推荐参加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
第八条 部成立文明船、站及航线评审委员会,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选工作。在各地方各单位上报材料基础上参考互评和抽查情况,最后由专家投票决定评选结果。
第九条 凡被评为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单位,由交通部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的牌匾。上述单位所在的企业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他们一次性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条 凡被评选为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单位,所授牌匾自接匾开始至下一评选年度评选工作结束,一律悬挂在候船厅或客船上旅客经常聚集的地方,并相应挂放专门的旅客意见本。本评选年度工作结束时,如复评不合格,则上一评选年度所授牌匾一律摘下存档或挂在会议室内。
第十一条 对已获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单位,各地方各单位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规范的检查台帐,新一年度评选工作开始可组织复评。部将随时组织抽查,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文明称号。凡通过三次检查和评选年度考评合格的单位,保留文明称号。凡连续三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在以后两个评选年度内可享受免检待遇,同时保留文明单位称号并颁发“质量信得过”标志。
第十二条 在评选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
1.发生职工或旅客重伤或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海损、机损、火灾危险品爆炸等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次或3-10万元2次以上;
3.发生服务质量事故,并在省及省以上新闻媒介报道,情节严重,情况属实;
4.发生旅客投诉5人次及5人次以上并经调查属实;
5.职工中有经济刑事犯罪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水路客运质量评分标准(客船)
单位: 考评人: 考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