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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0号)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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