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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56号 1997年7月10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申请的批复》(川证办[1997]45号)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257.513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3775.3465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737.2396万股,向前次认购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2324.843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420.0839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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