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各级公司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7]167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分业经营后,财会人员普遍紧缺,一些公司的建章建制工作也相对滞后,一些公司最近还连续发生了几起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特制定了《关于加强各级公司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1997年7月21日
附:
关于加强各级公司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加强各级公司的财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公司(含各级公司设立的营业部)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以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司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聘任为同级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也不得担任同级公司的出纳工作。
第二条 基层公司财会人员如承担一定的展业任务,则必须以完成财会工作任务为前提,年终应主要考核其财会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条 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会计证,未能领取会计证的,应限期补领,否则应调离会计岗位。
第四条 在集团公司和产寿险总公司修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前,各基层公司应按保财字(1991)第072号、保财字(1994)41号文的要求和精神,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上级公司应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司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复核制度,选派专门人员对记账凭证的编录、会计报表的编报等工作进行复核。人手不足时,可以进行交叉复核。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