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
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7]161号 1997年4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管理,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经研究决定在总行和各级分支行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实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具体办法是: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局,拟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分行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人员配备最多8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人员配备最多5人;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股,人员配备最多5人。县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