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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复[1994]94号文有效性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粤银复[1994]94号文有效性的复函
(银办函[1997]3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我分行<关于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损失费率、修改特约条款和附加险条款的批复>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总行198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89]4号), 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作了总体授权。该文内容与总行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其中包括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抵触。 银发[1993]95号文也未废止银复[1989] 4号文。据此,你分行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损失险费率、修改特约条款和附加险条款的批复》与总行的规定并无抵触,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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