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入库通知单能否质押的复函
(银办函[1997]368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武汉证券托管中心南昌分库开出的空头“入库通知单”是否具有抵押效力的请示》(鄂银函[1997]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物必须是出质人享有权利的权利凭证。出质人以非权利凭证出质的,出质行为无效。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应有真实的足额的有价证券,必须向对方办理交割或者由对方封存。武汉有价证券托管中心的“债券入库通知单”是武汉有价证券托管中心和其分库之间的内部记账凭证,不是权利凭证,不能作为质物出质。因此,不以真实的有价证券出质,而以此“债券入库通知单”作为质物的质押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