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台湾人士来祖国大陆旅游期间与
我开展法学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司发通[1997]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交往日益增多,海峡两岸公证、律师人员实现了双向交流,《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备受两岸人民关注。各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对台交流交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但是,在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交往中,出现了个别单位擅自接待台湾来祖国大陆旅游的民间或“官方”人士,与之开展法学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或擅自邀请来旅游的台湾人士参加我有关业务交流会议;或借其他部门邀请台湾人士来祖国大陆进行交流之际,擅自接待这些台湾人士到本单位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等不正常现象。这些作法违反了国家有关对台政策和
司法部《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不利于司法行政对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司法行政对台交流交往工作的管理,保证党和政府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峡两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0]14号)精神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部直属单位、院校、归口管理单位如需邀请台湾来祖国大陆旅游的团体、人士与我进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一应事先报请司法部批准,重要的交流事项,由司法部报国台办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
二、单位和个人需接待台湾来祖国大陆旅游的团体、人士与我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等公务性活动,事先将台湾团体、人士背景、交流座谈内容、日程安排等有关情况报司法部,经批准后,方可发邀请函。如该团体、个人是经旅游部门直接接待的,还要征得该旅游接待单位的同意。其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和安排台湾来祖国大陆旅游、探亲等活动的团体、人士与我进行法学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以及公证、律师业务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交流活动。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与台湾来祖国大陆旅游、探亲的人士商谈有关涉台公证、律师、司法协助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的政策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