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与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
(c)《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位置以使在合理的时间内可随时取来接受检查。《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保存2年;
(d)如果发生本附则第6条所提及的排放、泄漏或意外丢失的情况,在《垃圾记录簿》中应记载造成垃圾丢失的情况及原因。
(4)主管机关可以对下述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要求:
(i)航程时间在1小时或以下,经核定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或
(ii)从事海床勘探与开发的固定或浮动的平台;
(5)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停靠其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本规定的任何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并可复制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和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这种经过船长证明的副本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应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项规定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和确证无误副本的制作应尽速进行,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6)对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将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本附则增加的新附录如下:
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
垃圾记录簿 船名: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
期间:____从:____至:____
1 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入海、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其它船舶。
2 垃圾及其管理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生活和操作性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中定义或列明的物质(如油、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实施导则》。
3 垃圾说明
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成以下几类:
(1)塑料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