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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权[1997]14号 1997年6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自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了十几家进行涉外著作权代理的单位。1996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布了《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展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遵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有不少单位,包括一些境外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涉外著作权代理业务,其中主要是非法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为此,国家版权局重申:
  一、设土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展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已经批准设立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已经批准开展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活动。其代理的涉外著作权贸易合同登记,国家版权局及各地版权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对未经批准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活动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告国家版权局,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望各地版权局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如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

  附:

国家版权局已批准的涉外著作权代理

单位或可开展涉外著作权代理业务的单位清单

(按批准时间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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