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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规范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化工行业协会的对外工作应坚决贯彻中央的改革开放政策,结合化学工业实际,切实从协会需要出发,认真掌握,严格把关;组织出国考察与培训、邀请专家来华讲学、举办技术交流和研讨会以及在华(或境外)举办展览会等对外活动,应有利于促进化工经贸和科技合作。
  二、出国考察、培训
  1.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出国考察、培训的规定办理。
  2.在向部国际合作司递交出国申请报告前,需先征得部行业指导司和化工协会联合会的同意。
  3.在组团出国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出访必要性及背景情况、派出人数、派出和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等。派出人员中如有司局级干部和部机关正处级干部的需注明姓名。
  4.按办理护照和各国办理签证的时间要求,须提前三至六个月送交组团出国申请报告。
  5.出访考察的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6.出访团的人数要求少而精,并应为在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专家参加出访团组,其出国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7.派出培训人员的有关出口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8.考察团和派出培训人员在出访前,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业务汇报,并接受出国前外事纪律教育。
  9.派出人员回国后一周内,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汇报,并在二周至一个月内,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10.有关出国事宜必须由各单位指定的出国业务专办员办理:
  三、技术交流:
  1.中外专家不超过15人的小型技术交流会,须在会议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参加交流的中外方人员名单,交流内容及安排、收获等)。
  2.组织中外专家超过15人的中型、大型技术交流会,须事先商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同意,并在交流活动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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