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
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8号 1997年6月28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8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根据船舶生产周期长,船舶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各月份之间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内销远洋船增值税返还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包括进口部分)×17%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