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学生层次结构的调整
根据国家赋予国家教委所属学校的任务,学校应逐步减少招收普通专科生的数量。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学校,应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培养高质量的本科人才工作中。
研究生培养工作应适当集中在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校。国家教委在安排其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时,将使其计划内招生数量增长不低于或略高于平均增长率。
四、关于与地方“共建”学校的管理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将加强地方政府对所在地区学校的统筹权,国家教委逐步淡化以“条条”为主的管理办法,促进“条块”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学校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对与地方“共建”学校的管理,国家教委将充分听取并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地方政府把学校的发展纳入地方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进行统筹规划,支持学校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同时,国家教委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其所在地区的特点进行试验,使部分学校经常性的管理逐步过渡到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促进学校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进一步融入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
与地方“共建”的学校,要转变办学思想,确立首先为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方针。同时根据学校的特点,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支柱产业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使人才培养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关于学费标准
依照国务院最近批准的《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年度学费的收费标准,经国家教委同意后,报所在省、直辖市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关于加强社会参与办学和管理
进一步改进管理决策体系,加强社会参与,是国家教委转变职能,加强对学校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教委要逐步建立健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审议机构、学位授予资格审议机构、教育教学评估机构、考试与资格证书机构以及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它们真正做到为国家教委提供政策建议,促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可根据需要,成立有社会各界参与的、对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运行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进行审议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