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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1997年1月21日)


  国家教委1992年发布《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6条”)以来,对促进教委简政放权,推动委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转换运行机制、增强自主办学活力,起了积极作用。“16条”的大部分规定现在仍然适用。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化,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须进一步理顺国家教委和直属高校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积极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此,现就当前须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学校事业发展与年度事业计划管理
  国家教委根据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审定学校的年度事业计划。
  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特别是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国家下达的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国家教委审核备案。学校可根据生源数量和质量情况,对普通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与地方和部门“共建”的学校,可根据地方或部门的需要接受地方或部门划转的招生计划;计划的划转须经国家教委办理手续。
  学校在办学条件和科研经费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特别是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教委核定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外,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关于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办法
  为使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利于基础教育逐步摆脱“应试教育”的影响,促其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和有利于高等教育改革,国家教委将加快上海等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改革的步伐。有条件并经过国家教委批准的学校,可在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基础上自行确定部分学生的录取办法,或参加地方高考改革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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