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
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税字[1997]55号 1997年4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