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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
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银函[1997]210号 1997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保发[1997]104号)已收悉,现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责任范围解释如下:
  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下称“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4]328号)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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