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环发[1997]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近几年,我局曾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多次要求,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排污收费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全国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地区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不规范的做法,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排收污费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90]环监字第197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479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485号)执行。
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任意减免排污费,坚持制止“人情收费”、“议价收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费财务管理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排污费。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大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挪作它用。对不符合规定动用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得列入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应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上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严格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不得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建造、购买、装修办公楼;不得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购置非业务用汽车,更不得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严格控制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安装住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