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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农字[199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水电)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截止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已建立起来,其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始运作。如湖北省、海南省分别以政府令下发了两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发[1997]7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补充意见。但也有一些地区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对本地区水利建设投入增加的力度,不利于保障今年江河汛期的安全。针对上述情况,为促进水利建设基金的全面建立,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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