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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1992年10月20日 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经济类型与代码

  附件一: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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