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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劳力字<1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目前,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生产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即将转人资金挂帐处理工作阶段。现将有关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帐时限。允许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原则上只限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借出部分。对于个别地区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借出的,且属于一九八七年清理挂帐中遗留问题的,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二、挂帐条件。(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经济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2)因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承包等,债务人无法落实的;(3)在城市建设中,生产服务网点被无偿诉除的。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法归还的扶持生产资金,允许挂帐处理。此外,对于个别地区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三、审批权限。对伸请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研究审批,并将最终批准的挂帐资金数额,填入清理检查汇总表,连同总结于十一月底以前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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