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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组通字<1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根据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度起,对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这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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