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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试行)》的通知
 (劳培字〔1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职业培训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现将《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印发试行。
  《要求》是根据我国技工学校的发展,兼顾技工学校校长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技工学校校长的基本依据。提出“要求”是加强技工学校领导、提高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应采取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学习、工作锻炼,使技工学校校长努力达到基本要求。实施《要求》是一项新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劳动部门应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对目前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校长,可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办学经验较丰富、成绩较好的校长,要予以肯定,使他们安心工作。对已经达到规定任职要求的校长,也应以多种有效形式,继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八五”的后四年,要按任职要求对所有技工学校校长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校长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由我部统一组织制定。培训合格证书待我部制定样式后,由培训学校制发。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学校宜相对集中。拟先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为校长定点培训学校。
  附: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试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领导者,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保证党和行政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任职要求是:
   一、校长任职条件
  1.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学校工作。
  2.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3.热受技工教育事业,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关心爱护学生,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具有艰苦创业、改革创新精神;言行堪为师生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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