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公住所使用证明。
4.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提交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办公地址设在北京以外地区的全国性专业法学社团应提交其办公地址所在地的社团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6.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财务审计,社团根据自愿、就近的原则,可到相应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暂时参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审计单位应到民政部领取《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社会团体年度经费收支表》。社团也可到民政部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司法部根据社会团体自查情况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对专业法学社会团体进行审查,指出对社团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意见。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专业法学社团提出保留的审查意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有50个以上的成员;
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懂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7.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8.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①有专职工作人员②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③全国性社团和跨省(区、市)法人社团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团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团提出整改的审查意见;
1.未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团,提出予以合并的审查意见。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团提出予以撤销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