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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失效]

  1.要求——清理整顿实行双重负责的原则。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都要积极参与,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有挂靠单位的要有挂靠单位的意见),然后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通过清理整顿,对非法社会团体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别情况予以保留、撤销、整改或合并。
  2.范围——除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人民团体(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盟)外,其他社会团体必须参加清理整顿和登记注册。
  3、重点——对近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业法学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安排
  司法部成立由张秀夫副部长任组长,法制司邢同舟司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司法部专业法学社团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具体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从1997年4月一6月为第一阶段,由社会团体自查。从1997年7月-9月为第二阶段,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从1997年10月-1998年2月为第三阶段,由登记机关审定。
  (一)第一阶段——社团自查
  自查内容为。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团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情况;
  5.财务活动及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6.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情况以及其设立是否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
  7.实体的创办及管理情况;
  8.违法违纪情况;
  9.其他需要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的情况。
  在这一阶段,司法部将调查了解社团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指导社团进行自查。
  (二)第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社团在自查完毕后,根据时间要求,应向司法部提交下列材料:
  1.经社团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清理整顿报告书》;
  2.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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