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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开展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司发通[1997]066号)


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1997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民政部于1997年4月18日召开有104个属于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社团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受民政部委托,司法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及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请理整顿是社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确保社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民间友好交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社团的中介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极少数社团丧失政治原则,为某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散布错误观点提供了条件;二是一些社团违背章程,随意超出登记范围进行活动;三是部分社团内部管理混乱;四是社团设立过多过滥,业务交叉重复;五是一些人非法利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破坏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社团作用的正常发挥。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就是要通过清理非法社团,查处违法违纪社团,堵塞漏洞。清除破坏安定团结的隐患;通过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团管理,确保社团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政治、社会的稳定。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要求、范围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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