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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秦皇岛市海洋局要求填报海域使用相关资料一事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秦皇岛市海洋局要求填报
海域使用相关资料一事的复函
(1997年6月24日)


秦皇岛港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秦皇岛市海洋局要求我局填报海域使用相关资料及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报告》([97]交秦港企管字第1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5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5]56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的意见》,对港口的规划和岸线的统一管理做了规定。明确港口规划由交通部或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中包含有港区水域规划。而岸线的管理是由计划、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其它相关部门包括海洋部门参加协调。因此,港口从规划到项目审批,到使用岸线、海域,国务院都规定了完整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无需再向其他部门申报备案。
  二、港口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性设施,由国家统一规划建设。所划定的港区、锚地、航道等是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而设置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不属于“排它性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应无偿使用岸线和港区水域,任何单位不应向港口收取海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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