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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
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司字[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考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采取分职业(工种)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8学时(不含实习时间),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技师和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鉴定要素细目表以及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培训的重点是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二、严格进行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证
考评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考评人员考核大纲(见附件)的要求,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下一级的机构进行培训,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
考评人员的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进行。公共知识的考核,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专业技能的考核由本职业(工种)国家题库管理机构组织命题;国家题库未及开发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通用工种的考评人员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人员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核,由劳动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三、做好考评人员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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