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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在10月末以前落实解决方案。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仍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各行将不再受理该项特定贷款业务。

  附1:

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

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五部委联合发文的精神,为了解决国内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欠款问题,帮助地方政府解除已担保部分贷款的困境,促进对外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提供贷款规模,资金由我行自行解决,并负责发放的人民币特定贷款。企业借人民币还人民币。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借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于1988年6月20日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担保还款的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企业;
  二、由国家经贸委提供并核定确定偿还所欠租金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条件。贷款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各有关省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只限于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重庆市,以下简称六城市),开立贷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本贷款只能用于欠租企业购买外汇归还所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手续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最长3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率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掌握。本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做相应变动。
  第八条 利息计收。本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季计收利息,若不能按期付息,则将逾期利息转入“790应收催收利息”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实行专户管理,每年清偿一次,贷款本金到期时,该科目下的利息与本金一同清偿,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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