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
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2日)
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江苏省、四川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区、山西省、云南省、陕西省、浙江省、贵州省、湖南省、安徽省、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重庆市分行:
为了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问题,国务院专项批准相当于2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特定贷款规模,由中国银行负责发放。为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银行五家联合下发了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的精神,总行特制定《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一并下发你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同当地政府、财政和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要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在解除原地方政府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尽快落实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债责任,确定特定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掌握在欠租合同余额的50%。
二、各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落实各项贷款条件后,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欠租企业,落实另50%欠租额的还款来源,督促企业在中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保证按期支付我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此项贷款暂按本办法执行,资金由中国银行自筹。待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定贷款办法批复后,再按特定贷款办法执行。
五、各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贷款,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偿还欠租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定期填报“企业清偿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还贷情况表”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进出口企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