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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
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
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7]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环保局、机械厅(局、公司、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落实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共15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名录中所列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名录中的设备;淘汰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国家公布名录中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中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的,项目审批单位不予立项,设计审查单位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对采用淘汰工艺与设备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违者追究责任。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中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修改建设方案。
  三、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淘汰设备以及继续采用淘汰工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各地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淘汰设备,停止采用淘汰工艺;银行停发其贷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主管部门对企事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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