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荔交易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红荔交易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6月11日)


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公司)红荔交易部(以下简称大鹏红荔部)违规炒股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大鹏证券公司和大鹏红荔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变相出租证券营业部大鹏红荔部原为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行)证券部,1995年末深圳市人民银行明确其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后,便挂靠在大鹏证券公司,改称大鹏红荔部。实际上,大鹏证券公司没有真正接管,只是按协议收取手续费,大鹏红荔部与合作行也未真正脱钩,其负责人王妍,既是大鹏红荔部经理,又是合作行市场处处长。大鹏证券公司和大鹏红荔部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出租证券营业部的行为。
  二、违规拆借资金为客户透支炒股经查实,1996年大鹏红荔部先后从合作行计划处、营业部、深南支行和南山支行场外拆借资金共计56笔,累计拆借金额2.3亿元,拆借期限l至7天,拆息11‰至19‰不等。
  大鹏红荔部拆借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头寸,同时有一部分用于向客户透支。1996年4月至10月,大鹏红荔部先后向17名个人客户透支52笔,累计发生额达l.4亿元,平均余额202万元。大鹏红荔部对客户透支每日收取0.5‰的利息,全年透支利息收入484.59万元。
  大鹏红荔部利用拆借资金为客户融资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大鹏证券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2.没收大鹏红荔部提留上缴大鹏证券公司管理费280.18万元,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