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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7]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办发[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未赋予其扣划上述款项的权力。据此,自1997年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不再协助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划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
  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联合发布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共同遵守。但是,《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银发[1993]356号文中有关银行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划客户存款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发生抵触,应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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