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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图书馆进口文献资料及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北京图书馆进口文献资料及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7]78号)


海关总署、文化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图书馆在合理自用数量范围内,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第四条<一>、<二>、<三>、 <四>、<五>、<六>、<七>款所列物品,以及第四条<十二>款所列音像资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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