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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湖北省修建公路应否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请示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对湖北省修建公路应否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7月4日)


湖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修建公路应否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指示》(鄂交法[1997]3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另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没有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列为合法收费项目。为此,我部认为不应增列超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请你厅将上述有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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