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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
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7]145号 1997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小城镇建设贷款是农业银行近几年开办的一项新的贷款业务,风险小,收益高、贷款周转快。管好用好小城镇建设贷款,对于调整农业银行贷款结构,实现城乡联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小城镇建设贷款摆上信贷工作主要位置,给予充分重视,提高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所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主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支持和协助,做好贷款调查、评估、发放、管理、收回和总结工作。
  三、加强信贷、计划协作,保证贷款落到实处
  各行要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安排资金、计划,保证专项贷款及时、均衡到位。信贷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项目贷款所需资金、计划,以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城镇建设贷款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适用范围及贷款对象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是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专项商业性贷款。
  (二)小城镇建设贷款的适用范围是:建制镇及经济发达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集镇房产开发、集贸市场建设、商饮、服务业,以及其他有偿还收入来源的小城镇基础和公用设施等建设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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