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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34号 1997年6月24日)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售新股的批复》(琼证办[1997]128号)和《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08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52.8万股,全部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035.2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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