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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37号 1997年6月24日)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20号)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8646.754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33.208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17.6296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64.79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701.9847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1929.1365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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