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海南新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通知
(证监期字[1997]19号 1997年6月27日)
海南新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由于你公司自我会《关于颁发〈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70号)下发后至今未领取《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连续停业已达6个月以上,最近两个季度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营业报告,并逾期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根据《
关于对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5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通过年检,取消你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自文到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从事期货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