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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交通银行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并组织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
  (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和评比;
  (六)负责对全行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
  (七)公布交通银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 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

  第六条 交通银行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实行由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授权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交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在主管行长领导下,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行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八条 交通银行各级行要设立与业务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的设备。
  第九条 交通银行各级行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部门负责人须经上级行计划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本行统计信息;
  (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业务统计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检查,对不符合统计法规的行为,有权令其整改;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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