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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能否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能否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复函
(银办函[1997]413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信用社)能否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请示》(苏银发[1997] 3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投资业务范围的界定,委托贷款属于信托投资业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九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从总体概念上划分了不同的贷款种类,而金融机构能否从事某类贷款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来确定的。因此,《商业银行法》与《贷款通则》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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