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尤其是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跟踪管理系统,通过建立投资项目档案、业务、统计、财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各阶段的动态。
为便于加强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工作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的统计制度,严格按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各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单位核算体系,以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各单位的投资项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体制,按照“两则”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其经营损益,杜绝盈亏不实,并建立投资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应选派思想政治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精通业务、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担任主要经营者,由单位财会部门推荐熟悉业务、善理财的人员担任财务主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对于参股项目,如不能派主要经营者和财会人员的,也应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权力,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根据投资比例及合同章程确定的分配方式明确投资收益的分配管理形式,同时按照资产纽带关系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收益上交办法。禁止投资收益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与投资的项目(企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独立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以投资方式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要确定相应的保值增值指标,严格考核,并通过产权约束实现资本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的评价制度(包括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以实施效益跟踪、改进项目管理、总结经验、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尤其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根据情况变化对原决策进行评价,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决策变得不合理时,就应及时采取对策,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