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多种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适用本办法。在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指定项目以外的投资:
(一)国家预算内投资、财政经费拨款和部的专项资金拨款;
(二)国家规定的专项基金,如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利用外资贷款的余额;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包括立项、决策、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和项目评价在内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和设立多种经营单位决策,下同)原则上集中在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企业集团可直接授权给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同时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的投资权限及原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越权进行投资。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需对所属单位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应报部审核同意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