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活期储蓄异地通
存通兑业务应急付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进行,总行制定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应急付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各行见此文后,请于9月20日前将开户行指定所名称、联系电话及传真号上报总行储蓄部。
1997年8月17日
附: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应急付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信誉,保护储户利益及银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付款业务是指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由于通讯线路或电脑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储户在异地24小时不能正常取款,而采取非正常办法办理的取款业务。(以下简称应急业务)
第三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应急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一、受理应急业务的范围,只限于活期存折业务,取款卡不办理应急业务。
二、办理应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科技部门确认,通讯线路或电脑发生故障,次日无法恢复工作。
(二)储户急需用钱,理由正当,可在一定额度(5万元以内,只限一次)内给予应急处理。
(三)开户行能够向代理行查复储户存款余额。
(四)应急业务只限于储户本人申请办理,代理人不能办理应急业务。
(五)办理应急业务的储蓄所必须配备直拨长途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第四条 应急业务的处理办法
一、代理行储蓄所
(一)各行可选择部分经营管理好、技术条件完备、交通便利的大型储蓄所办理应急业务。
(二)代理行受理应急业务时,需向储户解释由于通讯线路故障,只能采取应急办法进行付款,并介绍应急付款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应特别强调办理该笔应急业务后,此账户即暂时冻结,储户须到原开户行指定所更新密码后,该账户(卡、折)方可继续使用。请储户理解、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