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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失效]

  要加强农村幼儿教育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事业发展规划,定期检查、指导并注意发挥县示范幼儿园的示范作用。乡(镇)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园(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九)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市)应根据《幼儿园课程标准》(试行)要求,制定“课程纲要或细则”,以指导本地区幼儿园教育活动。
  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幼儿学前班的领导与管理,端正办班指导思想,防止“小学化”倾向。要针对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规律,组织一日(半日或其它形式)教育活动,切实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要重视幼教教研和科研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充实力量,积极研究幼教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课题。
  (十)切实加强幼儿师资队伍的建设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使之与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及配套规章,做好幼儿教师的资格过渡及认定工作。要根据农村幼儿教师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保证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应采取措施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具备教师资格的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并有计划地逐步地使大专以上学历占一定比例并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幼儿教育专家。
  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教师职务评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特别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其报酬可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水平而定,并有所增长。工资必需及时兑现。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宣传、表彰。各地还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
  (十一)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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