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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失效]

  (二)“九五”期间总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包括学前班)率达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
  二、“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具体目标
  (三)分区实施要求:
  ——1996年已经基本“普九”及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75%以上;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90%以上。
  ——1998年基本“普九”和经济发展中等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要求,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75%。
  ——2000年基本“普九”和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35%左右;其中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巩固和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60%以上。
  (四)到2000年,全部在职园长(副园长)都应接受一次岗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五)到2000年,所有幼儿园(班)都要达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基本标准。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达到本省幼儿园总数的2%;农村绝大多数的乡(镇)应建立一所中心幼儿园,其中1/2达到省或地(市)规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幼儿园(学前班)评估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教委《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地进行评估,争取到2000年使绝大多数学前班符合《要点》的要求。
  三、实现“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措施
  (七)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也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基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和民族未来兴衰的大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每年抽时间专门研究和检查幼儿教育工作,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
  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的方针,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同时,仍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和村委会,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其形式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努力办好幼儿园的同时,可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计时制幼儿班、游戏小组等非正规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一定期限的学前教育,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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