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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
(教基[1997]1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关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促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相协调,我委拟定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基本要求,希望各地根据《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出相应规划,提出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九五”时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幼儿教育事业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实现《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一)“九五”时期,我国将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部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幼儿教育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并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班)的方针,多种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更多幼儿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继续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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