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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兼并、破产及减员增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兼并、破产及减员
增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7]55号)


中国银行信贷管理部:
  你行《关于兼并、破产及减员增效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信管三[1997]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各债权银行在执行今年国家下达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虽列入今年计划,但是不符合国发[1997]10号文及国经贸企[1997]257号等文件规定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条件,应当及时向其总行报告,债权银行总行应及时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报告。
  二、对违反规定,套用有关政策进行破产的,所造成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从银行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
  三、今年各地编制计划时间较紧,上报计划时,有的地方未能充分听取和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对问题较多的试点城市,各债权银行总行可直接将意见反馈给试点城市的协调小组,也可以直接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
  四、1997年度计划执行中,各债权银行确因时限而不能当年核销的,可推至第二年核销;当年计划执行后核销总量未完成部分,可用于消化尚未核销的呆、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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