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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
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分行对违规经营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已作了大量工作,为制止违规行为,保证稳健合法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各分行在此项工作中有所依据,使对人的处理更加实事求是,避免过轻过重、处理力度不平衡的情况,达到处理少数严重违规者、教育全体职工的目的,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对照此标准,对处理违规经营责任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凡自1995年9月违规及账外经营专项清理以来已做过处理的,应该报总行审核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审核;应报总行备案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备案;若存在有处理过轻或过重情况的,酌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按照此标准应该处理而未做处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要在8月31日以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专题报告总行(一式两份),同时填制《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一并附报。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
  总行再次重申,各行要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能一边清理旧的违规经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又发生新的违规经营。对无视上级行三令五申,一意孤行搞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员要严惩不贷。

  附1:

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6]87号文的要求和戴相龙行长在1997年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我行对人民币和外汇违规经营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标准如下:
  一、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文中各条款主要指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较轻档次的处理。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
  二、违规经营数字主要以1996年12月31日并账的数字为准,已经向客户全数收回信贷资产的(必须是实际资金的收回),原则上不再追究。
  三、1993年7月7日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没有造成损失、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四、1993年7月7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违规经营,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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